14岁男孩小辉(化名)遭遇未拴绳宠物犬吠叫、追逐,慌乱中冲出马路发生车祸致残,犬只饲养人应该承担责任吗?近日,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该案认为,犬只饲养人未对多次吠叫的犬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尽管束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犬只饲养人向男孩赔偿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宠物犬曾多次向小辉吠叫
日前,小辉背着书包途经东莞某工厂时,一只暗黄色的宠物犬突然从铁门内窜出对着小辉吠叫,且这只未佩戴嘴套的犬只曾多次在相同时间对途经的小辉吠叫。而这次,宠物犬挣脱了狗绳,一边对小辉吠叫,一边穷追不舍。
小辉慌不择路,情急下冲向车流汹涌的马路。伴随着刺耳的刹车声,小辉被一辆吊车卷入车底,右腿遭碾压致七级伤残,进行了截肢,总治疗费用达74万余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张某与小辉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了52万余元。然而,关于剩余的赔偿责任,犬主李某坚称自己饲养的小狗是小型犬,吠叫不足以惊吓到小辉,事故系小辉未观察路况冲入车流所致,认为小辉的父母明知犬只曾对小辉有吠叫的前例,却未教导小辉如何规避,存在监护失职。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小辉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4万余元。
法院判令犬主承担七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饲养的犬只曾多次对小辉吠叫,但犬主李某并未作出管束。事发当日,李某饲养的犬只在挣脱犬绳、未佩戴口嚼或嘴套的情况下,对小辉狂吠、追逐,李某及其家属未及时有效制止,直接导致小辉受惊逃窜发生事故,李某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小辉在事发时年满13周岁,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其为躲避犬只却未能选择安全的路线躲避,自身亦存在过错,而小辉父母明知犬只存在风险却未加强教育防范,对此亦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李某作为饲养人未尽管束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辉及其监护人自担30%责任。经核算,小辉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万余元,扣除已获赔保险金额,李某应对小辉未获得赔偿的损失金额进行赔付。综上,法院判决李某向小辉赔偿15万余元。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宠物吠叫追逐致人伤害构成侵权
饲养的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他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吠叫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导致受伤,该情况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李某所饲养的犬只挣脱束缚后持续追逐、吠叫小辉,李某既未及时制止,亦未在犬只曾有“不良记录”后加强防范,最终为悲剧埋下隐患。
法官提醒,饲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并按规定对宠物进行检查和接种。携带犬只外出时,应严格拴绳并佩戴防护器具,使之处于自己的有效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其受到伤害。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已知危险源应及时采取规避措施,若遭到动物攻击伤害,要及时报警,查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固定、保存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