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彩虹
三八特别报道
近年来,随着城乡离婚率的激增,农村出现了大量的离异妇女。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体,她们同时失去的还有附着在婚姻关系之上的各种权益:房屋财产权、土地承包权、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司法救济手段的缺乏,农村离婚妇女生存压力巨大,甚至成为了社会一个不稳定因素。调解难、仲裁难、执行难,成为农村离异妇女维权的绊脚石。
1、离异妇女人财两空
陇南市宕昌县妇女陈某,丈夫2007年打工期间出现婚外情,与她人生子。陈某欲与丈夫离婚,但考虑到离婚后自己将一无所有,便一直忍气吞声过着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直到2010年,丈夫为尽快与其离婚,把老家宅院和承包地留给陈某及两个子女作补偿,陈某才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谁知,安稳日子没过多久,公公却万般阻挠陈某在丈夫留下的房子里居住和耕种土地。陈某又过上了居无定所的日子。土地是她唯一的生活来源,失去土地对她来说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的根本。万般无奈之下,她找到当地的妇联,希望妇联能帮她从公公那里要回土地和房子。但倔强的公公拒绝妇联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调解,不得已,陈某决定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独有偶,定西市岷县梅川镇农民吕某虽未离异,但丈夫死后她却变成了有家不能回的流浪者。2012年丈夫去世后,婆婆和小叔子便一纸诉状把吕某及其两个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因吕某现居宅基地划分在婆婆名下,归婆婆所有,吕某必须从住了多年的房子里搬出去。2013年,婆婆及小叔子把房屋转手卖与同村农民何某,吕某带着两个孩子无家可归,只能寄居于亲戚家。更让吕某想不通的是,婆婆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她的土地转包给了其他人,还逼她留下孩子自谋出路。同年,吕某与其丈夫之弟因房屋问题发生纠纷,吕某丈夫之弟将其打成轻伤。吕某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还在诉讼阶段。
这样的事情绝不是个案,在我省各地农村相当普遍。记者从省妇联获悉,2013年,全省妇联系统受理的近4000件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的就达2118件,占到了信访总数的一半还多。与2012年相比,财产权益类信访量同比上升了0.5个百分点。值得关注的是,婚姻家庭权益类中涉及的财产权益信访量比去年增加了近20个百分点。而这其中,农村离异妇女被强行掠夺土地承包权、征地收益权、宅基地收益权及子女抚养权的数量也在上升。这些妇女离异或丧偶后,大部分面临的是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2、调解难、仲裁难、执行难
省妇联妇女权益部部长谢晖对这些信访案件分析后认为,其折射出了农村妇女尤其是那些丧偶、离婚妇女面临的普遍问题:一是离婚后面临无房可住的问题,因而造成对婚姻现状的迁就;二是离婚后没有土地可种或从夫家承包的土地没办法继续耕种,面临失去生活来源的问题;三是离婚后,夫家通常以女方无生活来源或居无定所为由拒绝女方带走孩子,女方面临丧失抚养权和探视权的问题。
土地是农村妇女维持生存、实现发展的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她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生活水准的物质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为农村妇女生存权的基本内涵。但目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收益权的情况,在我省广大农村相当严重。
另外,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地方,村“两委”以村民代表会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否定了离婚、丧偶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剥夺了她们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补偿等收益分配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侵害。
谢晖认为,司法实践中,这类侵权案件往往存在着调解难、仲裁难、执行难的问题。由于家庭原因复杂,导致这类案件久拖不决或虽然法院已经判决,但当事人迟迟不肯执行,又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久而久之,妇女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给广大妇女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
3、积极维权不“受伤”
谢晖介绍说,对于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虽然各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但侵犯农村离异妇女权益的事情为何还屡屡发生而得不到解决呢?谢晖认为,这与妇女自身也有一定的关系。她认为,大部分妇女缺乏证据意识。由于农村妇女大多平时不掌管家庭经济,离婚时对财产说不清楚,也没有相关证据,如果男方转移隐匿了财产,女方往往落得两手空空。其次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一些农村妇女发生纠纷后,一般不是在第一时间提起诉讼,而是通过信访等方式,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这往往延误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谢晖建议,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应积极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一是向村(社区)、司法、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协调处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定或判决,以及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三是向有关部门提起仲裁。
针对农村离婚妇女诉讼能力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也有很大部分由于无法缴纳诉讼费用而放弃走诉讼维权之路这一现状,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杰提出,完善司法救济手段也必不可少。他认为,一方面,人民法院要使农村离婚妇女这一弱势社会群体能够获得法律帮助,可以对她们进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收制度;另一方面,联合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部门,积极为农村离婚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业务,让她们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也能打得起官司。
(本文案例由省妇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