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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6月1日新《监察法》实施,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空间如何拓展

   日期:2025-11-11     移动:http://www78564.xrbh.cn/mobile/quote/34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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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


2025年6月1日,新修订的《监察法》正式施行。毋庸置疑,对于律师而言,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是高难度高要求的工作,但无论辩护难度如何,基于职责,律师仍应当全力以赴,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对新《监察法》实施后律师辩护空间的审视和思考是很有价值的话题,笔者以此文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本期导览


一、有机会提供更加及时、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二、协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三、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利害关系人申诉

四、助力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监察法》实施后,笔者认为,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中,工作重心应适当前移,监察调查阶段律师有“可为”也有“当为”。关于辩护空间的拓展问题,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机会提供更加及时、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对比修正前的《监察法》只有留置这一强制措施,新法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与管护三种强制措施,新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带来减少留置措施适用的这一利好结果。在新法实施前,当事人一旦被采取留置措施,其人身自由将受到严格限制,律师也不能够会见当事人,难以了解案件关键信息,导致法律帮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受到显著制约。而随着新法的施行,留置措施的适用呈现审慎化趋势,被调查人获得非留置处理的可能性明显提升,案件信息沟通也有机会随之更为畅通。这一制度变革为律师拓展法律服务空间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得律师有机会通过更畅通的沟通渠道,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更加及时、精准、有效的法律支持。


对于被采取管护措施的当事人,根据新《监察法》第46条第4款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这意味着,在管护期间,律师有机会协助当事人家属视情况撰写解除管护的申请书,为被调查人争取不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机会。


新《监察法》新增第51条,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结束后审理、审议的程序和重点。在监察调查期间,律师如果有机会协助家属撰写、提交相关的法律意见,也可以围绕了解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这些要点,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另外,新《监察法》第62条新增了特约监察员监督制度,规定:“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一方面,律师将有机会通过特约监察员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法律意见;另一方面,律师也有机会被聘请为特约监察员。这一制度设计构建了规范、权威的沟通渠道,使得律师协助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有机会更容易地被办案机关重视和接受,从而为相关人员提供更为有效的法律帮助。


综上,律师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工作重心前移,在监察调查阶段即可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家属拟写相关的法律文书,提前拟定辩护思路,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家属正确且合法地应对调查。






二、协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新《监察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由于新《监察法》新增的强制措施为留置措施解除后提供了替代措施,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有了可能,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家属撰写、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书。


以变更留置措施申请为例,律师可以参照第48条第1款的规定,从“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两种情形出发,协助当事人及家属撰写申请。具体而言,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


1. 是否符合适用留置措施的情形



新《监察法》第24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适用留置措施的情形。只有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属于四种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才可以适用留置措施。


2. 是否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一,采取留置措施的主体是否属于第47条规定的有权主体。第47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采取留置措施的程序是否符合第44条规定的要求。第44条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第三,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是否超出法定期限。第48条规定了留置措施的时间,包括延长留置时间的权限和程序。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调查人,留置时间最长为8个月(3+3+2);对于其他被调查人,留置时间最长为6个月()。而在发现被调查人另有重大职务犯罪、并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时间。


第四,采取留置措施后是否及时通知、是否保障了合法权益。第50条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调查人的饮食、休息、安全、医疗等合法权益,合理安排谈话、讯问的时间和时长,笔录应由其阅看后签名。


3. 继续采取留置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



律师可以根据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对照新《监察法》第23条可以适用责令候查措施的情形,从被调查人所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及时退赃等方面出发,说明继续采取留置措施不具有必要性,可以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协助当事人及家属撰写申请书。


4. 关注第43条关于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相关规定



新《监察法》第43条第3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因此,律师在协助企业家及家属撰写变更留置措施申请书时,可以结合该条规定进行论述。一方面,变更留置措施符合保障企业家人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另一方面,变更对企业家采取的留置措施,对于及时安排企业经营决策的应急机制,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是必要的。






三、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利害关系人申诉


新《监察法》修订时,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地完善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


1. 申诉主体的拓展



新《监察法》第69条规定被调查人及其家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首次将申诉的主体拓展到“利害关系人”。虽然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的规定相比,新《监察法》未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纳入有权申诉的主体范围内,但律师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拟写申诉书等方式,协助被调查人及其家属、利害关系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对于“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哪些主体,《监察法》尚无明确规定。对此,可以从第69条第1款规定的申诉事由出发,理解新《监察法》中的“利害关系人”。具体而言,“利害关系人”包括: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被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主体;财物被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权利主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被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者违规使用的权利主体;被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干扰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被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企业经营者。以上“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申诉事由的增加



第一,与新增的强制措施与变更强制措施制度相对应,新增“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这一申诉事由。第二,在“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这一申诉事由的基础上,新增“查封、扣押、冻结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这一申诉事由。第三,新增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这一申诉事由。


同时,新《监察法》也完善了与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第74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办案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四、助力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随着新《监察法》的实施,保护涉监察调查的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无疑将成为被重点关注的内容,这为律师开拓专业化法律服务市场创造了重要契机,相关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预计将呈现明显增长的趋势。


新《监察法》对监察机关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强化监察调查工作中对各类企业产权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或者减少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这一修改具体体现在新《监察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中。这也意味着,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之前或之后,律师可以为企业或企业经营者提供法律帮助。


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之前,律师可以为企业、企业家就可能涉嫌的职务犯罪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系统分析法律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预案,指导相关人员后续依法配合调查工作,同时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升级。


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之后,律师可以为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保障、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财产权利保障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具体如下:


1. 人身权益的保障



企业经营者一旦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人身自由将会严格受限,企业经营也会随之停摆,这将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保障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无论对于企业经营者自身,还是对于企业的正常经营,都至关重要。对此,律师可以通过协助相关人员撰写、递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等专业法律文书的方式,依法提出适用责令候查等替代性措施的申请,论证采取非留置措施不影响调查工作的可行性,尽力为企业经营者争取非留置措施,竭力保障企业经营者的人身自由。同时,在企业经营者配合调查期间,为了便于企业经营者及时安排调整经营工作,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律师也可以尝试协助相关人员向监察机关提出保持必要联系的申请。


2. 财产权益的保障



一方面,律师可以协助核实、监督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若发现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涉案范围的财物被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则协助及时提出申诉,要求监察机关及时解除不当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切实保障企业产权及企业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若查封后企业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律师可以尝试协助企业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对于正在使用中的重要生产经营资料,律师可以尝试协助企业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尽可能地缩小查封、扣押措施适用的范围,尽最大努力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减少企业因涉案带来的损失。


另外,在监察调查期间,律师也可以协助企业建立涉案期间企业决策应急机制,协助处理重大合同履行等经营事项,对于员工的安置及债权债务处理等后续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参考文献

[1]孟祥璟,李鑫:《如何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统筹好案件查办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规范使用调查措施依法追缴不正当利益》,载《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3期。

[2]《有关负责人就监察法修改答记者问推进新时代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4年12月26日。

[3]秦前红:《〈监察法〉的修改动因、内容要旨及实施展望》,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2期。

[4]孙振兴:《〈监察法〉修改对律师刑事业务的影响》,载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公众号,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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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研究员,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中国刑法学会会员,北京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员,曾任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实务研究会秘书长,曾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荣获2024年度LegalOne客户信赖律师:杰出女律师(华北)15强称号,荣获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称号,获得2024年度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律师称号,获得北京朝阳区“优秀律师”荣誉称号。夏俊律师曾在检察院等政法机关工作多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后从事律师业务多年来,承办过大量刑事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夏俊律师针对案件辩护中涉及的要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的实务研究,先后撰写了近百篇法律实务文章,持续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刑事犯罪的辩护实务研究。其撰写的多篇法律实务文章曾在《中国律师》、《律师文摘》、《京都律师》等杂志上刊登转载。夏俊律师著作的《侵犯财产类犯罪辩护流程与办案技巧》一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参与编写的《刑事辩护教程》(理论篇)、《刑事辩护教程》(实务篇)等书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此外,还作为编委参写了《中国中小企业合规指南》。


朱天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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