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0月23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
《通知》提出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等举措。
要点速览:
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和服务
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
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
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
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保险公司要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
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概念
《通知》对商业保险年金概念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商业保险年金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通知》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增强个人养老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效满足老龄阶段财务收支匹配的保障需求。
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
《通知》要求,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保险公司要发挥补充养老保障作用,持续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养老风险评估、养老金规划和管理等服务水平,丰富年金领取方式和期限,加强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助力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
《通知》要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保险公司要优化产品设计,探索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客户在积累期内合理的流动性需求。
《通知》指出,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坚持长期发展理念,顺应经济社会需要,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2023年1月,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在10个省(市)启动,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养老保险公司有4家。此次《通知》明确,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通知》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要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通知》还明确,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通知》还要求,稳步推进商保年金业务守正创新。择优确定资本实力较强、合规审慎经营的保险公司,按照简明易懂、投保便捷、期限适当、安全稳健的原则,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投资力度
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加大对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投资力度。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探索符合商保年金管理需求的资产配置方式,加强资产负债联动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丰富保险给付和服务方式。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