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四川江油市15岁的刘某甲因与14岁的赖某某有矛盾,便邀约13岁的刘某乙和14岁的彭某某对赖某某进行辱骂、威胁和殴打,同时还有同行人员现场围观并拍摄视频,后来视频被上传到网络。赖某某被打后头皮、双膝等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涉案人员已到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甲、彭某某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对刘某乙及其他围观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刘某甲和彭某某将被送往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
一、刑事犯罪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
目前,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已经成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基本共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亦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本案赖某某鉴定为轻微伤,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入罪标准,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
二、对于涉案行为人进行不同处置的原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行为人辱骂、殴打的行为已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应当予以相应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故本案对于刘某甲和彭某某(均为14周岁以上)作出治安处罚的决定;对刘某乙(14周岁以下)作出批评教育,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对校园暴力“惩教结合”的原则,既追究施暴者责任,也注重教育矫治与受害人保护,回应了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切
本案相关部门同时积极介入,表明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机制(公安、教育、民政、妇联等),共同进行安抚慰问、心理疏导,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综合保护的要求。另外,警方提示“勿传播相关视频信息,避免二次伤害”,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和身心健康的重要举措,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办案规定。
警方亦强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释放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明确信号,契合当前社会关注和立法精神。
亦指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引导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平台等各方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目前社会整体的态度系对未成年人的处理重点在于“矫治教育”,而非简单处罚或拘留,能够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本案的处理原则亦体现了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即保护被害人权益和教育挽救涉事未成年人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