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次责任如何?
《道路》第七十六条 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范围内,只分有责与,不分主次责任。后,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摊。
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
机动车在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所有的死亡费用所承担的最高。死亡伤残费用包括、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费,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二、需提交哪些材料?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明、被保险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应当提供依照《》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