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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必考题库及答案(精选150题).docx

   日期:2024-11-26     作者:xinet    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www78564.xrbh.cn/mobile/news/28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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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必考题库及答案(精选150题)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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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8、(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12、

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3、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4、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 15、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

4、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16、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17、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1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9、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

5、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20、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1、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6、 23、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6、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7、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

7、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28、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8、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

9、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32、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3、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34、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

10、)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

11、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9、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

12、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

13、(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4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

14、(公安部门)报告。 4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47、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4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9、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

15、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50、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52、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5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

16、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56、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未取得

17、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5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18、理条例。 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6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2、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3、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

19、准。 6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6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

20、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6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6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 7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

21、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71、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依法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事项);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封或者取缔)。 72、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有关法律

22、法规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教育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6、制定安全生

23、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7、安全生产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78、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81、生产经

24、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8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8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84、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85、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6、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25、订。 87、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88、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89、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9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26、、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9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9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

27、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7、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9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9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100、(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28、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10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0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04、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

29、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05、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106、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07、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08、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10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30、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1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1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

31、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15、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

32、)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117、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8、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9、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20、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12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

33、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122、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123、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124、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125、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126、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

34、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2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 128、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2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130、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35、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3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33、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3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

36、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13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3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3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

37、承担赔偿责任)。 13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14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141、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

38、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142、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143、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4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

39、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145、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146、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147、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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