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4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必考题库及答案(精选150题)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3、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4、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
2、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7、(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8、(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12、
3、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3、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4、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 15、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
4、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 16、现有合法采石场在2005年底前达不到(5千)立方米以上规模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 17、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18、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9、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
5、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20、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1、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6、 23、进行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监察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6、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7、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
7、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 28、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9、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危险化学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使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8、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1、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根据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
9、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32、市(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33、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34、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
10、)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5、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7、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
11、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39、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0、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
12、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4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4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4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
13、(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45、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年。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
14、(公安部门)报告。 46、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47、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4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9、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
15、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50、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52、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5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
16、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5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5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56、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57、未取得
17、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59、(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18、理条例。 6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6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62、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63、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或者机构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
19、准。 64、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以及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在成本中列支。 6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评估、监控和整改)制
20、度,定期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消除。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67、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作业,并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6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超出其管理权限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有关设备和设施)的使用。 7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