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省汽车置换更新,促进汽车消费,提高安全、绿色出行水平,结合《辽宁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不含大连)。
一、补贴时间
补贴执行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日期均含当日,具体结束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一)申请人须为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执行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售卖转让2024年8月30日(不含当日)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旧乘用车(含新能源车和燃油车,登记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为准),并在辽宁省内(不含大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本细则所指的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三)售卖旧车的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的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及开具时间为准;以上时间均需在补贴活动有效时间内。
(四)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完成新购乘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售卖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六)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七)消费者购置的同一辆新车,不可同时享受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和辽宁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新购车辆为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价格10万元(含)以下的每辆补贴8000元、价格10万元—20万元(含)的每辆补贴10000元、价格20万元以上的每辆补贴12000元。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在上述各档基础上增加发放1000元补贴。
各市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及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汽车置换更新活动结束期限,最晚年底前结束。
四、申请及查询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于细则印发之日至2025年1月10日24时期间(具体结束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通过辽事通小程序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填报提交清晰、完整、准确申请材料,提交材料后请自主登录补贴申请平台,及时查看审核状态。申请人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时补贴资金已使用完视为自动放弃,均不予补贴。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填报申请人银行卡账户信息,此银行卡为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行借记卡。
(三)填报售卖旧车信息,需填写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过户后《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2页及转移登记页)原件照片。
(四)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2页)原件照片。
六、审核程序
申请人通过辽事通小程序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平台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补贴受理地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一)自申请人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受理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市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申请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可通过申请平台实时查看网上审核进度。
(二)对需要完善资料的申请人,由受理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核时说明理由。因资料需要完善退回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人,由受理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受理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补贴发放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七、补贴资金管理
(一)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置换更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积极配合财政部辽宁监管局核查。
(三)各市级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持有及转让、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八、其他说明
(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相关变更将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各地(含沈抚示范区)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辽宁省汽车置换更新政务公开联系电话
(辽宁省商务厅网站)
责任编辑:张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