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申请退运之前有几点需要确认:
1、是什么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清关而退运,是由于贸易问题还是货物质量问题?
2、货物进境时间问题,货物进出境是否满一年,超过一年和没超过一年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3、原进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进出口,还是买单进出口的?
4、出口退税问题,货物出口时是否已经退税,如果已经退税需要补交;
5、货物退运之后是否还要复入境,如果还要复入境处理方法也会有不同。
在确定好这些问题之后,需要的资料和操作流程基本上也就可以确定了。
出口免税退运报关清关流程:(同行禁止抄袭及转载,有必要自己写才是对客户和对自己的尊重)
1、换单:换取正本提货单
2、报检:商检确认资料及木包装等
3、报关: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
4、海关查验:资料没问题,查验细节注意到,一般没问题
5、商检查验:特别针对法检货要做商检查验
6、安排送货前计划:送货前还有港区计划、动卫检。
7、安排车子送货:不做解释就是配送。
8、属地报检:这一步要跟报关行确认是否需要。
企业在申报退运货物进口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三要素:
1、“品质规格”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品质或规格原因”是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
,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所以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详细举证
其出口商品不符合全球公约、国家标准或原出口合同中有关品质和规格的要求或约定的材料,而不能将退运原因简单申报为“质量好不好”。因为严格地讲“质量好不好”与“品质规格是否
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
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3、“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关于出口货物退运的提示:
虽然《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对除出口货物由于“品质”和“规格”以外其他原因退货复
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但是因为规格错误几乎是无法核实的,所以真正办退运时海关不会接受规格型号错误而免税退运的货。
所以只接受质量问题,如果您刚好在考虑退运,那么希望对您有帮助哦。
配备专业的内装仓库和集装箱、散货车队并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业务娴熟,职业操守好的进口物流报关操作队伍,提供客客户进口门到门一站式服务,包括国外打包提货,海运空运,海关清
关报关,外贸代理,国内仓储,物流配送等服务。以法莲崇尚匠心精神,会认真对待您托付的每一票货物。最终将实现你若托付,我比不辜负的承诺。 如您刚好需要物流清关,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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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什么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清关而退运,是由于贸易问题还是货物质量问题?
2、货物进境时间问题,货物进出境是否满一年,超过一年和没超过一年处理方法是不一样的;
3、原进出口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进出口,还是买单进出口的?
4、出口退税问题,货物出口时是否已经退税,如果已经退税需要补交;
5、货物退运之后是否还要复入境,如果还要复入境处理方法也会有不同。
在确定好这些问题之后,需要的资料和操作流程基本上也就可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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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单:换取正本提货单
2、报检:商检确认资料及木包装等
3、报关:发送电子信息给海关
4、海关查验:资料没问题,查验细节注意到,一般没问题
5、商检查验:特别针对法检货要做商检查验
6、安排送货前计划:送货前还有港区计划、动卫检。
7、安排车子送货:不做解释就是配送。
8、属地报检:这一步要跟报关行确认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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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质规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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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要求”并不完全等同。
2、“时限”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
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3、“状态”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原状复运进境”是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当然,海关在审核过程中会分析使用时间的合理性,对于不同的货物,有些一经使用即可发现问题,有些则需要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问题。总之,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不可一概而论,关键是要把握住上述“原状”的基本概念,据此注意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是否与原出口状态一致,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关于出口货物退运的提示:
虽然《关税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因此,对除出口货物由于“品质”和“规格”以外其他原因退货复
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但是因为规格错误几乎是无法核实的,所以真正办退运时海关不会接受规格型号错误而免税退运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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