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退运货物的诠释是什么?
1退运货物定义: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2、退运货物的设定依据:
一、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20号)
3、申请(办理)条件:
进出口货物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4、办理材料: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5、办理流程:
报关单预录入→报关员电子申报→H2010系统电子审单→电子审单(人工审单)→(布控查验)→放行→港区放行.
备注: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根据《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在预录入系统
退运所需资料:
1. 报关委托书
2. 报检委托书
3. 退运合同
4. INVOICE
5. 装箱单
6. 提单(副本需背书和电放保函)
7. 出口时的核销单和报关单(必须正本)
8. 若核销单已核销则提供外经贸委盖章的已核销证明及对应出口报关单.已退税则需在当地国税局补税。
9. 包证明
10 退运情况说明2份(商检局,海关各壹份)
11.若经营单位为上海单位需提供《上海口岸商品退货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