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的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
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至0.7%。其次是
产前检查费补助提高。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由原政策基础上大幅
提高至1200元,覆盖更多孕期必要检查项目。此外,住院医疗费支付限额上调。取消起付线,顺产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
提高至4000元,难产(含剖宫产)
提高至6000元,多胞胎每增加一婴额外
补助1000元,同时取消住院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零门槛报销。还有一大变化是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1600元;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2000元。另外,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