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规定有相关的法律,以此来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权益的保障不受伤害,《民法典》190条便是如此,那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这一问题,希望能够为您带来帮助。
一、主要内容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对其的请求权的,自该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司法解释
根据以上《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未满八周岁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此类人的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活动时,需要以保护被的利益为。
三、相关法案:
《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的认定和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一);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开始后未确定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