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被害人。被告人陈XX,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罗定市。曾因吸毒多次被处理。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已缴纳),同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龙,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裁判分析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陈XX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害人秦某在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对陈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XX故意伤害行为致使秦某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院确认陈XX赔偿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559.60元。公诉机关指控陈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时间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二、被告人陈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人民币2155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