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以此来加强管理排水户”的规定,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现已委托库尔勒金城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承办老城区、新市区的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等具体工作,为做好库尔勒市内排水许可工作,规范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1、现有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屠宰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包括排水量较大的宾馆、洗车、洗浴、市(商)场等),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2、新增排水户排水作业前应取得《排水许可证》。
3、各类在建建筑工程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施工期限。
4、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