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被告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是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百度公司诉称,该公司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的运营主体。百度发现,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被告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爱网络公司辩称,其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该公司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司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我爱网络公司表示,已经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我爱网”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的运营。被告在明知百度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另外,法院查明,被告公司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被告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通过“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的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此外,被告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这种模式进行规制,将使得搜索引擎中充斥虚假点击量,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