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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的法学表达

   日期:2024-10-27     移动:http://www78564.xrbh.cn/mobile/quote/22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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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从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

  “美好生活”本是一个大众性话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才转变为一个政治性话语。那么,它的政治性体现在什么地方?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由过去三十多年来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根据社会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作出的新判断。目前,我们正从站起来、富起来向强起来奋进。在这一过程中,也就是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这一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那么到强起来的这一个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随着社会时代的深刻变化而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可见,要理解“美好生活”这一政治性话语的含义,就要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背景。

  1979年,在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邓小平指出,“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在1956年完成三大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之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表述正确认识和把握了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成为三十多年来我们一贯的表述,从党的十三大报告到党的十八大报告都是如此。直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实际上,早在党的十九大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已在多个场合发表了关于“美好生活”的论述。比如,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讲话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习近平同志在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后首次提到“美好生活”这个词。此后,“美好生活”这一概念逐步形成。2017年7月26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牢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牢牢把握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出新的思路、新的战略、新的举措,继续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那么,如何理解“美好生活”的内涵?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报告还指出,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由此可见,“美好生活”的内涵,在一个较为具体的层面体现为“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一个大的社会层面体现为“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并内化为宪法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确认。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们要明确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长期的,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综上而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物质文化需要”到“美好生活需要”的转变中,“需要”没有变,“美好生活”要比“物质文化”要宽泛,范围更广,这就要求我们找准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方向,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二、从政治角度把握美好生活内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其中“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与美好生活有着密切联系。比如,“四个全面”中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家知道,我们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那么,怎么理解“小康”?“小康”一词在古代多是形容百姓生活安定、生活富足,在党的十八大以前也是侧重于物质层面,就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就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要求,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实际上,这五个方面与新写入宪法的五个文明达到一种内在的契合。可见,在党的十九大之前,我们党对“美好生活”就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性的论述。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目标,实际上就是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蕴的价值体系中,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决定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规定了人民利益的价值标准,标定了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目标,顺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实际诉求,使“为人民”的价值指向更全面、更具体、更真实,形成了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愿景。应该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价值真谛在于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从法学角度看待美好生活实现

  法律与美好生活需要的关系,可以大致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美好生活需要是一种利益诉求,最终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人的各种权利。法律是对利益进行规范、分配、调整的一种基本制度,而美好生活需要是一种利益诉求,并最终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人的各种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以及相关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所以说,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过程中,法律是不可缺位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在新时期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由此可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要通过法律来实现的。

  第二,美好生活需要和法律的权利本位,都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这是一种价值契合。我们党通过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来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以此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这一过程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而法律的权利本位,就是个人权利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具有优先价值,强调权利优先于义务。在这一点上,应该说,美好生活需要和法律的权利本位相对应。

  四、宪法是美好生活的根本保障

  我认为,美好生活体现的是宪法本身,而宪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那么,宪法中与美好生活最直接相关的条款是什么?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际上,我国宪法就是围绕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而设计展开的。列举几条。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是美好生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民民主政治权利的扩大。那么,它的基础是什么?就是宪法第二条。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里强调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治理,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掌握着社会大量财富,并通过合理分配来帮助人民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办法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充分的生活生产资源。那么对于国家来讲,要通过对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来满足弱势群体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宪法第一章总纲是从法律角度讲如何保障美好生活实现的,那么第二章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来讲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权利方面,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共十八个条文,详细列举了我国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各项基本权利。在一定程度上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体就表现为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那么,如果这些基本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和落实,是不是就可以做出这样一个判断,我们的美好生活基本实现了。

  2018年,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其中,新增了一些与美好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款内容。比如第三十二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一是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变,说明宪法不仅关注法律规范的形成层面,也就是立法层面,更为关注法律规范的实践层面,包括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同时,这也与美好生活中的法治文明需求相对应。

  二是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这就是说,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成为我们国家发展的指导思想。

  三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这里从三个文明发展到五个文明,对应的是美好生活五个领域的内涵。

  四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修改正对应了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宪法是国家法治的基础,我们要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因此,宪法的全面实施,就是实现美好生活的根本制度保障。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姚国建)

  (来源:宣讲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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