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充实社保迎来规范治理新阶段。
近日,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发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划转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的运作范围、流程、投资范围、受托管理主体等,使其有法可依、规范治理。
伴随着人口老龄化,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进程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一行动起于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截至2020年末,中央层面划转国资充实社保全面完成,共划转93家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总额达1.68万亿元;根据要求,各省国资划转社保也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完成国资划转社保任务,将缓解各地养老金支付缺口压力,降低社保全国统筹难度,以及降低社保结余调出地区与调入地区的利益分歧,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结实社会保障网,托住经济增长底座。
伴随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等,当前出台《办法》对其规范管理,不仅必须而且急迫。毕竟,当前和今后社保基金正在由过去的基金积累期进入资金使用期,其划转国有资本管理的有效性影响着国内社保体系的风险可承载能力。
国有资本划转社保的工作,目前已经迈开了腿、起了步,但有待提高其管理的精细度。如目前这些承接主体主要作为一个财务投资者角色,即国企只是多了一个社保基金和各省受托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股东,新旧股东的偏好并没有根本性改变,公司治理亦然。
而且部分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后,至少目前对后者的支持相对有限。一方面,由于存在禁售期,社保基金无法通过转让变现国有股权弥补社保支出缺口;另一方面,受托管理机构作为财务投资者,难以有效左右相关国有企业的现金分红比例,社保基金享受划转过来的国有股权的现金分红收益权的规模还不大。
当前《办法》主要明确了划转后现金收益的运作,即扣除按规定上缴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后的现金收益,中央层面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应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投资运营;并明确每类产品投资的比例,如银行存款、国债等不低于资产净值的40%,地方债等合计不高于资产净值的30%,股票等合计不高于资产净值的40%等。
《办法》给予了社保理事会极大的运营管理权限,短期看社保理事会在这方面经验丰富,让其承担更大责任是必要的,不过从长期看,推动运营管理权的市场化,可能更有助于社保的保值增值,毕竟市场化的分散决策更安全、更有助于提高社保的投资收益。
同时,管理好养老钱,关键还在于社保体系对划转过来的国有资本拥有完整产权和交易自由权。这是因为,一是财富只有在流动和交易中才能保值增值和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二是受托的各承接主体对承接的国有股权和现金分红收益等拥有完整产权,尤其是拥有用手投票和用脚踢票的权利,才能真正保值增值。社保基金承接的国有资本只有始终保持良好的快速变现能力,才能真正避免其持有资产贬值。
管理好养老钱,对社保基金的运营机构来说,还需将其运营管理与社保基金的支出结构建立匹配关系。当前中国面对程度不断加深的老龄化,社保基金也从以基金积累为主迈入了以支出为主的消费期,这要求社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必须匹配社保基金的支出特征。因此,养老钱的运营管理,不仅要考虑投资回报率,还需平衡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田家养老马,穷士归其门。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并管好养老钱,将为人们打造希望之都和避风港。搭建起结实的社会保障网,托护起的是经济的底盘,根植的是民生这一最本源的生产力,为此我们期待更多国有资本通过社保等方式,践行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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