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门市监处罚〔2023〕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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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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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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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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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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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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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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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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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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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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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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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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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查,你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8月开始收购药品。活动范围一般是在门头沟区中医院门口。收药对象是询问路过的老人,收购的药品包括脉络通颗粒等。你称其收购的药品先放在电动自行车里,攒到足够的药品后,就去大屯村旁边的天元公园去卖,没有固定的上家,现金直接交易,没有记录,没有记账的账本。其之前收购的药品已销售完,你称每个药品品种不一样、价格不一样,一般收药的价格比卖的价格便宜个1-2元每盒。品种比较多,每个多少钱收的不记得了,也没有办法估算出药品的具体销售数额。2022年11月13日在你的电动自行车里发现的65盒药是你当天收购的,租住的房子里(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大屯村151号)没有存放药品。 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清点,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参照药品网(http://yao.xywy.com)、药房网(www.yaofang.cn)、京 东大药房(www.yiyaojd.com)等网络平台销售的相同厂家相同批准文号相同规格的药品平均零售价格进行估价,上述药品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682.73元,你表示认可。经协查鉴定,上述药品中未发现假劣药品。 综上,你经营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82.73元,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本案于2023年3月15日调查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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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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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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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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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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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682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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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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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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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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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6-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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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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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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