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怎么赔偿
1、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被扶养人范围是什么
一般来说受害人的被扶养人包括;
1、被害人的未成年的婚生子女;
2、被害人的未成年的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
3、被害人的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4、被害人的遗腹子;
5、被害人成年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计划外子女,虽然成年但是因为年老、残疾、智力障碍、精神病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同时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
6、被害人的妻子、父母、或者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外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的弟妹等,这些人同时需要具备失去劳动能力和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两条。某些法律上没有扶养义务的人,虽然被害人也在扶养,比如长期居住在一起的朋友、侄女、侄儿、外甥等,都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