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29日,我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047件,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4%,民间借贷案件已上升为我院第二大商事案件类型。我院民间借贷收案量大幅攀升,主要原因在于《规定》实施所带来的管辖变化。《规定》明确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实践中,借贷双方较少约定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所以在最常见的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的案件中,除了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外,出借人作为接受还款(即货币)的一方,也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出借人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方便了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进行诉讼。长久以来,被告住所地一直是我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管辖依据,但自《规定》实施一年来,以原告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在我院的案件比例从21.6%上升为44.5%,被告住所地的案件比例则从62%下降为38.3%,合同履行地成为我院此类案件最主要的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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