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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知识科普③——价格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24-12-29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我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网络购物为人们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风险隐患。

网络交易知识科普③——价格行为规范

为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推出网络交易知识科普专栏,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合规指引和消费提醒,共同构建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三篇

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







明码标价



网络交易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经营者提供服务(包括销售商品时有偿提供的附带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3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标示其他价格信息的,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


4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 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 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 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5


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6


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1


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2


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3


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4


销售商品或者 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5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6


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7


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 折抵价款


8


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②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

③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看清规则防套路




理性消费不跟风




交易凭证应留好

购物凭证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网购记录,如:促销活动截图、商家承诺截图、聊天记录、订单记录、购物发票等,方便维权时使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先行与卖家或购物平台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拨打经营者所在地或网购平台所在地的12315进行投诉。


参考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  END  感谢关注合肥市场监管

































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时



请拨打12315

或登录www.12315.cn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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