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监管
联邦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Commission,简称FCC),负责常规的州际、国际通信,如电话机、电线、卫星、电缆方面的工作,涉及美国50多个州、哥伦比亚以及美国所属地区。移动终端产品主要受FCC监管。移动终端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的法规主要有以下4个:
1.
《美国法典》(USC)第47篇—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美国法典》是美国众议院法律修订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美国性法律汇编,按主题汇编,共50篇,每六年整理出版一次。设计电子及通信产品的联邦技术立法主要有4卷,其管制内容互为补充,如下表所示。其中,第47卷是关于电报、电话和无线电通信的法规,是美国通信法规的性法律基础。
表3-1 移动通信产品相关的联邦法典
2.《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和《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ACT);
1934
年美国《通信法》的出台并设立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标志着美国通信业依法独立管制的开始,《通信法》规定了FCC组织机构、职责范围以及监管并促进电信服务竞争的管制要求。规定了电信运营和无线电通信基本规则及违反通信法规的处罚。
1996
年美国《电信法》是对《通信法》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开放电信服务、发展竞争市场,鼓励电信服务互联互通,放开本地电话和长途电话,打破了技术界限、业务界限和资本界限。美国通信市场进入了全面市场竞争阶段。实际上,在美国,现今已将这两部法律合成为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使用,名称依然为《美国通信法》。
3.
《联邦法规汇编》(CFR)第47篇—关于电信。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中第47篇是关于电信的法规(即47CFR),它执行美国法典和美国通信法(包括《1934通信法》和《1996电信法》)的电信管制具体实施内容。它针对不同频段、不同用途的无线通信产品分别设立技术管理章节(Part),如下表所示:
CFR 47 Part2在美国,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和国家电信信息管理局(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Administration,NTIA)负责无线电频谱的监管。FCC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非联邦(即国家、地方政府、商业、私人内部业务和个人)使用频谱,NTIA作为美国商务部的下属单位,管理联邦(例如陆军、美国联邦航空局和联邦调查局(FBI))使用的频谱。FCC下属的工程与技术办公室(Office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OET)负责提供技术建议和有关频谱分配使用的法规提议。
Part 2
是FCC法规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频率划分表、产品授权程序、FCC抽样监督、符合性信息等。FCC的频率划分表由国际频率划分表(国际表)和美国频率划分表(美国表)组成。FCC的频率划分表被纳入委员会法规的第2.106节,OET负责维护工作。联邦法规第47卷每年修订一次,以包括所有关于频率划分表修订的Zui终规则,并于每年10月1日在联邦纪事公布。FCC会在Zui终规则发布后不久定期更新其在线的频率划分表。Part2的Subpart J规定了产品授权程序。
v CFR 47 Part 15
CFR 47 Part 15
对有意的、无意的或者偶然的并且在使用中无需个人许可证的发射设备做出规定,包括技术规范、行政要求以及其他市场准入条件。CFR47 Part 15管辖的射频设备主要分为四类:无意辐射装置、有意辐射装置、不用许可证的个人通信设备、不用许可证的国家基础通信设备。无线终端设备属于典型的有意发射体,如手机、无线遥控器等。它们会通过辐射或感应发出无线电波。这些产品应申请FCC证书或进行符合性声明来满足法规要求。无意发射体分为A类和B类。A类指的是投放市场在商业、工业或商务环境中使用的数字装置。B类指的是投放市场在商业、工业或商务环境和居住环境中均可使用的数字装置,如计算机、平板电脑、音视频等。
Part 15
分为三部分:Subpart A是一般要求,Subpart B规定了无意辐射装置的电磁辐射要求,Subpart C规定了有意辐射装置的电磁辐射要求。
表3-4 Part15的主要内容
进入美国市场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依照CFR 47 Part 15相关规定进行电磁兼容测试(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移动终端产品如果带有蓝牙、Wi-Fi模块需要符合Part15.247和Subpart B的要求(大部分移动终端产品都有计算机接口)。
v CFR 47 Part 22
、Part 24、Part 27及Part 90CFR 47 Part 22
是FCC法规中有关大众通信的技术法规,主要涉及寻呼无线电服务(Subpart E)、农村无线电服务(Subpart F)、陆空无线电服务(Subpart G)、蜂窝无线电服务(Subpart H)和海上无线电话服务(Subpart I)。其中,Subpart H主要涉及移动通信的无线基站、蜂窝式移动电话服务等,主要内容包括:有效辐射功率限制(22.913节)、移动通信设备的排放限制(22.917节)、911呼叫处理程序和“911”呼叫模式(22.921节)、Part90非蜂窝800MHz系统的不可接受的干扰(22.970节)。CFR 47 Part 24
是FCC法规中有关个人通信的法规,主要涉及许可证申请(Subpart B)、技术标准(Subpart C)、窄带PCS(SubpartD)、宽带PCS(SubpartE)、PCS的竞争性招标程序(Subpart F和H)以及临时PCS的申请、授权和评审规则(Subpart G、D)等。其中,Subpart E列出了被授权的1850MHz~1910MHz和1930MHz~1990MHz频段的个人通信服务的发牌和运营管理规则。CFR 47 Part 27
是微波无线通信的FCC技术法规,主要涉及许可证的申请(Subpart B)、技术标准(Subpart C)、2305MHz~2320MHz和2345MHz~2360MHz频段的竞争性招标程序(Subpart D)等。CFR 47 Part 90
是私用陆地移动无线服务(Private land mobile radioservices)的FCC技术法规,主要管制私用陆地移动无线设备,如陆地移动台、中继站等,其中,SubpartZ是关于3650MHz~3700MHz频段的无线宽带服务。Subpart U、V分别是900MHz、800MHz频段的竞争性招标程序。Part 90其他部分还涉及了220MHz~222MHz、470MHz~512MHz、764MHz~776MHz和794MHz~806MHz、806MHz~824MHz、851MHz~869MHz、896MHz~901MHz和935MHz~940MHz、4940MHz~4990MHz的频段使用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