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肇事车辆没买交强险
与骑电动车的小崔相撞
小崔不仅车辆损坏
人也受了伤
交警认定小张全责
小崔无责任
出事故时小杨的汽车
没买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
完全是“裸车”上路
小崔受伤住院
光医药费就花了3万多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于是 把车主和司机
小杨作为车主
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
应当和司机小张在交强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车主 驾驶人全得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购买车辆保险,不要贪图便宜省小钱吃大亏。
原标题:《不买交强险 “裸车”上路出事故 车主、驾驶人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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