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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高岚乡社会救助类政策解读
2024-10-27 12:54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础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救助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实实在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兜住民生底线。

  符合以下条件的困难群众可选择在“高岚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窗口”或“手机赣服通社会救助页面”申请相应社会救助。

  1.哪些人群属于低收入人口?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

  (4)支出型困难家庭。

  (5)其他低收入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人员)。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赣民办字〔2021〕20号);《江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

  2.申请低收入人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提交“一证一书”,具体指:

  (1)《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3)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3.低收入人口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办理流程分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

  困难对象可选择在高岚乡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窗口或手机赣服通社会救助页面提交申请→村(居)委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信息核对→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或核对结果有预警的召开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开评审会议确定申请家庭救助类别和享受标准,批准低收入人口待遇,报县民政局备案。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4.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对持有本县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5.家庭有车能否纳入低保?

  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2)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低于户籍所有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6.家庭有存款能否纳入低保?

  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金融资产总额应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2)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得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7.家庭有房、有门面能否纳入低保待遇?

  可以,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2)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家庭不得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8.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范围指哪些?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

  (1)家庭收入。指社会救助家庭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

  (2)家庭财产。指社会救助家庭的不动产和动产。

  (3)家庭支出。指社会救助家庭的日常消费、刚性支出、高消费。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20〕3号)

  9.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1)国家给予的特殊照顾待遇。主要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等,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军人转业安置费,见义勇为人员(含家属)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补贴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各类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补贴,水库移民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或一九四九年前老党员生活补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主要包括因见义勇为和对国家、社会、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计划生育奖励金及其他方面奖励性补助。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给予死亡职工亲属的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等。

  (4)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5)政策性农业补贴,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给自足务农所得。

  (6)政府、社会给予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款物、住房补贴、危房改造补贴。

  (7)因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8)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9)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补偿)金中,用于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费的部分,缴纳费用按照职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推算。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础保险金。

  (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20〕3号)

  10.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11.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3)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12.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如果结婚了,其配偶也要签订核对授权书吗?

  需要签订授权书。一方面,是要对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财产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是否有超标的情形;另一方面,为核算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提供依据。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13.如何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

  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是指不与社会救助家庭申请人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按月向被赡养抚养扶养人支付的费用。社会救助家庭有多个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该家庭获得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应为各义务人支付费用之和。

  按如下公式计算:

  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

  社会救助对象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收入=义务人应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被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总人数

  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免予计算:

  (1)义务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

  (2)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核算指引的通知》(赣民字〔2020〕23号)

  14.哪些人可以纳入特困供养待遇?

  持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15.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5)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16.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7)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17.符合什么条件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财产包括:(1)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2)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3)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18.特困供养人员自理能力评估标准有哪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19.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评估时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格时,应同步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明确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人,并按要求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及各方权益。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应与审核确认结果同步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级,同时将变更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20.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探视巡访和照料护理政策是什么?

  (1)探视巡访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从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选择确定探视责任人,以上门巡访为主,兼取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每月至少一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等。

  (2)照料护理政策: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的通知》(赣民发〔2020〕1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探视巡访制度的指导意见》(赣民字〔2019〕70号)

  21.年满16周岁的特困未成年人,要停发或取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吗?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

  22.哪些群体属于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新余市放宽至1.7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

  文件依据:《江西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新余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及支出型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民字[2021]32)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23.哪些群体属于支出型困难家庭?

  支出型困难家庭(原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当地户籍,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新余市放宽至1.7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困难家庭。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20〕3号)、《新余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及支出型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民字[2021]32)号)。

  24.低保单人户保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原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中的以下人员可单独提出低保单人保申请:

  (1)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患有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的人员;

  (3)患有严重危害生命健康需要长期治疗维持生命或者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并因患病导致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25.什么情况可实施低保延退?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延退:

  (1)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

  (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现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算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时应当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26.哪些情形停止低保?

  申请或者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停止救助。

  (1)主动提交退出声明;

  (2)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共同生活成员: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三是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具;四是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登记且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五是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超过1套,且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六是家庭成员有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非共同生活成员:一是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二是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三是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四是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4)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

  (5)采取虚报、隐瞒、伪造、转移财产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

  (6)正在服刑(不含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

  (7)被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并获得相应救助;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27.困难对象人户分离的,在哪里申请低保?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的(简称“人户分离”),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是居住在省外的除外。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28.失地农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吗?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29.什么是刚性支出抵扣?

  刚性支出抵扣政策是指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以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自负部分的刚性支出。可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1)因病费用。(2)因残费用。(3)因学费用。(4)必要就业成本。(5)多重支出费用。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20〕3号)

  30.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字〔2016〕141号)

  31.什么情况可以申请“过节难”救助?

  1.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5万元以上且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2.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较大困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

  文件依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余也难”热线救助工作(试行)的通知](余府办发[2020]17号)

  32.失信人员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失信对象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文件依据:《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医保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20〕4号)

  33.低保对象的公示内容和时间有什么规定?

  (1)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姓名、保障人数、困难原因、家庭月保障金额,家庭所在村或者社区等信息。以及公开县级民政、信访、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电话。

  (2)公示时间: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确认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信息公示期限为自确认之日起不少于半年。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34.低保对象的信息公开渠道有哪些?

  对确认给予和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固定的政务、村务、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的网络平台等场所向社会长期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户分离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公示。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35.是否可由他人代理申请低保?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36.申请或纳入社会救助对象中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申请或纳入社会救助的共同生活对象和非共同生活对象都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且每年需对享受救助家庭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生存状态进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近亲属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女婿、儿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20〕3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

  37.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什么保密要求?

  核对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定期开展保密知识培训,并与从事核对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核对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居民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泄露。对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过程中乡镇(街道)查阅的核对报告实行脱敏处理,防止数据外泄。形成的核对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管理,妥善保存,确保核对档案安全。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发〔2020〕3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安〔2021〕9号)

  38.县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工作职责有哪些?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支出性临时救助审核确认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特别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发[2022]1号)

  39.乡镇(街道)工作职责有哪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审批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急难性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文件依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赣民发[2022]1号)

  40.村(居)工作职责有哪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主要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调查,以及相关公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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