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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纠纷频出,法律怎么说?
2024-09-18 02:14

  二手车网上交易模式让车源、买家更加集中,降低了流通成本,方便了买卖双方,但与此同时,二手车买卖纠纷也时有发生,引发诉讼维权。

  证据未能证明二手车有问题

  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案情回放

  赵某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看中了一辆二手车,与车主许某以及平台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即购车格式合同),该平台还于过户前出具了《复检报告》,上面显示,除部分外观擦伤外,车辆的动力、转向、传动、刹车等系统均暂无异常。赵某提车后欲将车辆在内蒙古赤峰市过户,但上了高速没多久就发现车内有异响,为防止危险发生,他就近找了一家汽修店,发现车辆前轮轴承裂开,且变速箱无法升档,于是对车辆进行修理并更换了部分配件。针对维修费用,二手车交易平台的售后人员表示这不在售后范围内,不予赔偿。赵某诉至法院,认为该平台对车况质量有所隐瞒,要求赔偿维修费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因举证资料不能证明所诉事实,因此对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本案中,如赵某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车辆部件需要维修或更换,应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赵某提交的《维修单》并未载明维修更换部件的原因,因此,无法看出是因车辆部件损坏而进行必要的维修,也无法看出维修和更换的部件是赵某提车前已坏,还是上路后被损,赵某也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票据等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维修费用,因此,法院不能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在买卖二手车时,首先要确认车况再交定金,买方在支付各项购车费用前一定要先确认所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质量、购置年限、是否为事故车辆、是否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等。其次,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如扩大一方交易风险的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对格式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最后,还要确认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和流程。如二手车交易平台为买方所购车辆提供售后服务,则平台有义务明确告知其提供售后服务的条件、内容以及报修流程、联系方式等,有相应的保修卡、保修手册的应向买方发放。车辆如发生售后服务范围内的情形,买方应依照相应的报修途径和流程向交易平台报修。

  平台欺诈卖车人

  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回放

  郑女士花了9万元通过某二手车平台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仪表盘显示该车行驶里程数为4.9万公里。二手车平台除签订了购车合同外,还提供了作为合同附件、未签字盖章的《二手车检测报告》。郑女士将车辆送至4S店做检测时发现,该车辆在半年前的实际行驶公里数已达9.8万公里。她认为该平台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二手车平台认为,其仅是中介公司,与原告郑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受实际卖家委托。而且在检测报告中,明确说明“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仅为参考,不对真实里程数作出承诺。”法院认为,二手车交易平台存在欺诈行为,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中的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判决支持了郑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平台单方免除了其在交易中对车辆里程数负有的保证真实责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到提醒注意或说明义务,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本案中,二手车平台作为专门经营旧机动车的经纪公司,具有车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检测能力,对其公司所出售车辆的重要情况应当明知,且负有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状况的义务,而其未能准确告知消费者,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构成欺诈。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买车却迟迟未办过户

  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案情回放

  原告丁某接到二手车销售人员电话,称有人欲购买其挂在网上的一辆别克凯越车。经过多番商量,最后成交价是17000元,条件是买家刘某承担车辆存在的违章情况。随后,丁某应约将车开到一门店,经过验车,刘某确定购买。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刘某私自将车开走。丁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交易平台与刘某赔偿损失45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协助丁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赔偿对方损失1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且全额支付交易车辆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须办理过户手续。车辆买卖办理过户是双方应尽的义务,且因涉案车辆及相关手续均已交付刘某,刘某作为买受人应当协助丁某办理过户手续。因涉案车辆在进行买卖时存在违章未处理,丁某对造成本案纠纷有一定过错,他所称当时谈妥由刘某承担违章无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对其损失承担比例予以酌定。二手车交易平台仅作为居间人促成刘某与丁某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履行完毕应尽的合同义务,丁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二手车买卖双方及平台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就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本案中双方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某即将车辆所有手续及车钥匙交付对方,其对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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