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地方各级的人民检察院针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产生的,如果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所规定的那些情形之一,又或者是察觉到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那么它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且还要将此情况上报给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也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是发现其中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是发现调解书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就应当主动提出抗诉。
这一系列的规定旨在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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